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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9-0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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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福建举办《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

 
  8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新闻发布会。发布会邀请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丁文清,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陈秉安,福建省司法厅立法三处处长郑芬,介绍《福建省消防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主持人傅毅梅:
 
  女士们、先生们、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福建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
 
  《福建省消防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丁文清先生,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陈秉安先生,省司法厅立法三处处长郑芬女士,他们将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
 
  首先,有请陈秉安先生介绍《福建省消防条例》的有关情况。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委员、副总队长陈秉安:
 
  女士们、先生们,在座的记者朋友们,大家好!首先,我代表省消防救援总队,向长期关心、关注和参与消防工作的新闻界各位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5月31日,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顺应消防体制改革、充分总结我省消防工作经验做法的《条例》,对推进我省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现就《条例》有关情况我在这里向各位朋友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意义
 
  2018年,根据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全国公安消防队伍集体退出现役,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省级及以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国家消防救援局与地方党委政府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2019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2020年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福建省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我省消防执法改革的12项具体内容。《条例》的修订实施保障了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必将进一步促进中央政策衔接落地、全省消防法治建设提档加速、消防安全水平全面提升,也必将有力推动全省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再上一个新台阶。
 
  (一)修订《条例》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消防工作高度重视,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做好消防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省委、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消防安全责任。《福建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明确要求建立完善消防责任体系、制修订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也是我省实施《消防法》、推进消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
 
  (二)修订《条例》是保障国家法律制度贯彻执行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各个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消防工作的管理体制机制发生了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为了使法治建设与改革相适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2019年、2021年两次对《消防法》进行了修订,涉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取消资质许可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以及机构名称变化等方面内容。修订前的《条例》已经无法满足我省消防工作面临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也无法与《消防法》有效衔接。及时修订《条例》,是保障国家法治统一,贯彻执行好国家法律和政策措施的需要。
 
  (三)修订《条例》是应对依然严峻的消防安全形势的治本之策。我省《条例》制定于1996年,先后于2002年、2012年进行修订。《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全省火灾形势虽然保持了稳定向好的态势,但总体还处于爬坡期、过坎期和脆弱期,火灾仍易发多发。当前,我省消防工作还存在着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监管模式较为单一、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点多面广、基层消防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及时修订《条例》,就是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有效应对机制,总结和固化工作经验,补齐制度上的短板和漏洞,更好地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73条,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条例》明确了消防部门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首次在法规层面规定了消防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消防“三管三必须”原则;确立了“消安委”的法律地位,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实行“全覆盖”监管的要求,进一步细化了社会各方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并就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是改进优化消防安全监管模式。《条例》提出要强化信用监管,授权消防、发改、住建、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联合制定消防安全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和退出机制;规定了政府应当加强智慧消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场所推广应用智能防控措施,与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消控室可以实行单人值班,通过运用先进技术提升监管水平。为加强基层消防治理,还制定了消防安全领域授权执法、委托执法等方面相关的法律依据。

  三是靶向治理火灾防控重点难点。近年来,我省石化产业发展迅速,已成为全国重要石化产业基地之一。《条例》针对这一特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和工艺处置队提出了要求,明确了相关企业要定期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评估;针对电动自行车火灾频发的现状,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及其场所设置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突出强调了物业服务人要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针对火灾亡人多为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的情况,明确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要对弱势群体进行消防安全登记,加强消防安全帮扶;针对“生命通道”不畅的问题,明确了公安交警、乡镇(街道)、城管和消防部门处理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分工。

  四是聚焦民生热点创新消防治理。消防立法是人民群众身边的立法,群众关注的“小事”就是立法的“大事”。《条例》坚决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了小旅馆、小餐饮、小商店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但应当办理消防备案的建设工程,可以优化办理审批手续。同时,为进一步释放文旅产业活力,规定了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古建筑用于经营使用,因客观原因无法满足消防技术标准的,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方式,制定与保护相匹配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针对我省民宿业发展迅速的特点,明确属地政府应当加强农家乐、民宿集中区域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此外,《条例》修订还针对消防体制改革,结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职业特点,规定了全省要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人员纳入地方表彰和奖励范围,并加强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优待保障,以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
 
  下一步,我们将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自觉担负起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建立联动协调机制,紧密协作、各司其职,切实将《条例》宣贯好、实施好,全力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着力构建消防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谢谢大家!
 
  傅毅梅:
 
  感谢陈秉安先生的介绍与发布。
 
  接下来,欢迎记者朋友就各自关心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举手示意,应邀提问时请通报所在新闻机构。现场答问现在开始。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消防法》修改以后,福建省及时启动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请问新《条例》在修订过程中遵循了什么样的立法起草原则?谢谢!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社会委副主任委员丁文清:
 
  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消防工作一头连接着经济发展,一头连接着人民生活,是保发展、促民生的重要安全屏障。省人大常委会历来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在《消防法》修改后,省人大社会委及时与省司法厅密切沟通协作,推动将《条例》修订分别列入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新《条例》经过三次审议,于今年5月通过,9月1日起施行。
 
  修订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决策部署原则。在立法导向上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将国家对消防救援队伍整合改革的要求和《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的有关内容充分吸纳入新《条例》之中,通过《条例》的修订,建立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基础、“互联网+监管”为支撑、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处理为保障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同时,将消防、住建等部门新的职责纳入新《条例》规范范畴,促进党中央决策部署在福建落地落实。
 
  二是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我们在修订过程中始终将其作为主要的立法依据,同时注意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处理好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关系,将新《条例》定位为实施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消防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尽可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填补制度空白,做到既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又体现地方特色和现实需求。
 
  三是坚持开门立法原则。新《条例》修订过程中,省人大社会委提前介入,加强协调,在省政府审查阶段,我们开展了消防“一法一例”执法检查和“满意度测评”等监督工作,会同省司法厅、省消防救援总队开展实地调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和社会单位以及立法咨询专家的意见,共同研究、协商,解决重要问题。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先后2次通过“福建人大网”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就相关条款进行专题调研和综合论证,增强了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操性。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原则。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以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为目标,处理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平衡关系。新《条例》中针对石化消防安全、电动车消防安全治理、民宿规范安全发展、古建筑消防安全保护以及优化办理消防手续等事关民生安全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问题,规定了相关制度措施,以法治的力量推动更高水平消防安全治理。
 
  以上就是我们在新《条例》修订中遵循的主要原则,谢谢!
 
  中国日报记者:
 
  新《条例》将于9月1日实施,请问消防部门接下来要如何做好立法后的“后半篇文章”,切实推动《条例》得以贯彻落实?谢谢!
 
  陈秉安:
 
  谢谢提问。立良法不易,施好法更难。新《条例》的出台,为推动我省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消防部门更好地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贯彻执行好新《条例》,是我们消防部门接下来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有三个方面措施:
 
  一是开展普法宣传。贯彻执行好新《条例》,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参与。前期,我们已经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的名义印发了宣贯方案,发动各地、各部门通过开设专版专栏、播放宣传视频、悬挂横幅标语、发布公益广告、派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推动新《条例》“五进”工作(也就是“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全方位、立体化、多维度地宣贯新《条例》。
 
  二是制定配套规定。针对新《条例》中需要另行制定的配套制度和规定,我们将在省人大和省司法厅的指导下,立足实际,以新《条例》为指引,按照各自职责分解到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抓紧起草配套规定,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措施,为执行新《条例》提供具体化、可操作、可落地的工作抓手。
 
  三是严格规范执法。坚持依法监管,用足用好新《条例》赋予的法律手段。一方面,依法行使好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发挥好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作用,指导、督促、检查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另一方面,组织各级消防部门和乡镇(街道)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加强与公安、住建、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的协调联动,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推动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形成共同贯彻执行新《条例》的良好氛围。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福建新闻之声记者:
 
  消防队伍改革转制后,由“军”变为了“民”,但是基于消防救援任务的特殊性和危险性,新《条例》是如何保证这支队伍始终具有吸引力和战斗力的?谢谢!
 
  福建省司法厅立法三处处长郑芬: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下面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改革转制后,消防救援队伍面对着从“单一灾种”到“全灾种、大应急”的模式转变,任务更重、职能更宽,灾害事故处置的复杂性和危险性较之以往也更大了。消防是具有高负荷、高压力、高风险等显著特点的职业,消防救援队伍是不上战场上火场的队伍,是和平时期牺牲最大、付出最多的队伍,建立符合消防救援职业特点的荣誉激励机制和保障政策,让消防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对保证队伍的吸引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
 
  新《条例》着眼于消防救援任务的实际,在总则中提出我省要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荣誉体系的要求,并根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接受地方党委政府使用管理和承担着属地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履行地方事权的特点,规定应当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人员纳入地方表彰和奖励范围,以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
 
  同时,在第四十六条进一步细化对消防救援人员的保障措施,并考虑到具有同样危险属性的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优待保障,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安置、抚恤以及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安置等方面的优待保障政策,以及相关人员职业健康保障的要求。
 
  希望我们能通过对加强消防救援职业立法保障,建立起保障消防救援队伍依法履职、成熟稳定的执法执勤制度体系。
 
  谢谢,我的回答完毕!
 
  福建法治报记者:
 
  在化解消防安全风险、破解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难题方面,新《条例》是如何规定的?谢谢!
 
  陈秉安:
 
  谢谢提问,这个问题由我来回答。感谢媒体记者同志对消防工作的关心、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基层强则国家强,基层安则天下安,必须抓好基层治理现代化这项基础性工作”,并指出“维护公共安全体系,要从最基础的地方做起”。当前,消防安全监管“最后一公里”如何落地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消防工作的瓶颈。近年来,我们对基层消防安全监管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提出了一些“解题”的答案,并在新《条例》中予以转化运用。
 
  一是明确了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职责。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在新《条例》中固化下来;增加了消防宣传教育和演练的要求,以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对“无物业”小区明确了乡镇(街道)管理职责。同时,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要求对独居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进行消防安全登记,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二是授权了乡镇(街道)的消防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长期以来,乡镇(街道)苦于没有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对一些消防违法行为“看得见、说没用、改不了”。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新《条例》规定乡镇(街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和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在省政府赋权乡镇(街道)16项消防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新《条例》授权直接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7项非专业性的、易发多发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三是明晰了车辆违法占用“生命通道”行为的查处分工。车辆停放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这类违法行为比较常见。为切实形成监管合力,新《条例》规定:车辆在道路上违法停车的,由交警依法处理;车辆停放在物业服务区域、业主自行管理区域、背街小巷的,由乡镇(街道)进行处理;其他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由消防、城管部门依职责进行处理。
 
  以上是新《条例》在破解基层消防安全治理难题方面的有关规定,谢谢!
 
  傅毅梅:
 
  谢谢陈秉安先生的回答,现场答问就到这里。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们对福建省消防工作的关心与关注。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可以在发布会结束后与现场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再进行深入的采访。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