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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30    浏览量:

三亚智慧消防相关政策文件.png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第五项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五)科技工业信息化部门在工业、信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应综合考虑消防安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全面促进信息化与消防工作的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以下为原文 :

 

  • 标    题: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00823240-4/2020-02001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 发文机关: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10-22
  • 发文字号:三府规〔2020〕18号
  • 发布日期:2020-10-26
  • 主 题 词:
  • 文件状态:有效;
  • 效力说明:

 

三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9月30日七届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自由贸易港消防条例》和《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坚持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四)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定期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重点任务。充分发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议事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二)加强宏观规划。及时修编城市消防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将消防站、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火栓并明确维护保养部门,并将维护和保养经费纳入预算管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

(三)整治重大隐患。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办本地区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消防科普教育基地、消防主题公园和示范街,在城市主要出入口、高铁、高速公路出入口设置消防公益宣传广告牌,在大型人员密集场所设置LED消防公益宣传牌,扩大消防宣传普及面。

(五)建立消防组织。将专职消防员列为高危职业工种,按照《城市消防队站建设标准》配齐消防装备。按规定落实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建设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为主体,小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为补充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六)将消防安全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将消防安全建设纳入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集成等智慧城市建设范畴,推广运用先进的消防安全技防、物防措施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在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严格整治并统一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强化对弱势群体的消防安全保障。

(七)强化火灾防范。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认真排查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扩展现有基层工作平台或移动终端,实现对网格内的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安全动态管理。

(八)组织灭火救援。要依托消防、环保、应急、卫生、供水、供电、交通等专业性应急处置部门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联动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经费等保障。统一组织领导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将单位消防安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对单位和消防安全责任人信誉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十)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定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等政府派出机构及其负责人、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中央商务区管理局等法定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参照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消防安全职责,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负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保证消防经费投入,定期主持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情况,负责组织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组建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其他负责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定期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建立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工作经费。

(二)把消防安全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三)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和完善本行业、本系统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五)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市消防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指导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组织扑救火灾、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报市政府备案,督促、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训练和灭火救援演练,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指导等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负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本行业、本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制定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定期督促检查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大型商场超市(3000平方米以上)、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集散市场)、拍卖、汽车流通企业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负责A级景区、旅行社企业、体育类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群众艺术馆、文物保护单位及经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审批的影剧院、网吧、歌舞娱乐场所和电子游艺场所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三)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行业管理负责对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公务员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教学、培训内容。

(四)卫健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

(五)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收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及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将火灾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及时开展灾后救助。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建设工地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城镇燃气、市政设施、风景园林等公用事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指导。督促住宅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管理范围内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应当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作。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公共交通运输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的行业消防工作,协助做好重大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八)应急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压力容器的消防安全监管。

(九)农业农村部门、海事部门、交通部门按职责负责港口、船舶、渔船、渔港水上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在职能范围内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加强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公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民用爆破危险品消防安全监管。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专兼职消防民警和消防文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协助市消防部门或者按照规定组织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监察部门应当对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况。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将消防安全纳入三亚信用体系和三亚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加强粮食储备等环节消防安全管理。

(三)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投入和保障机制,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按规定及时拨付消防经费。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协助消防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并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规划、消防装备、消防用水、消防通道等消防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中,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合理布局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保障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落实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培训中心、应急救援基地等消防建设用地。

(五)科技工业信息化部门在工业、信息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应综合考虑消防安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全面促进信息化与消防工作的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利用科学技术抗御火灾的水平,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六)市政、供水、供电、通信等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确保消防供水、消防供电、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公用供电设施、户外电气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电气线路;加强用电管理,开展电气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电气火灾隐患的整改。

(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八)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内容,指导、推进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开展普法工作。

(九)环保、气象等部门根据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应当及时向消防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自我检查、自我宣传、自我管理等群防群治工作。

(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对辖区单位、居民楼院(小区)、村组和出租屋等开展经常性防火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住人经营场所和电动车停放场所及时督促整改。

(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按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

(四)督促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配备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在居民活动场所、办公区等区域设置消防宣传教育专栏,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农村文化室,建设消防教育体验活动室,每月组织居民群众参加消防教育和灭火逃生体验。

(六)维护保养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整好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消防安全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按照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障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依法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六)制定和实施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

(七)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管理部门,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并及时更新消防档案。

(三)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提示标志。

(四)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

(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对职工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培

训和演练记录应当存档两年以上备查。

(六)每年将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基本情况,消防设施配备、维护情况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七)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八)按照规定建立微(小)型消防站。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商业区、旅游区、开发区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集中区域,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联防协助组织。

第十四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参照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明确施工现场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施工现场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

第十七条 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六章 责任落实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确保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代表政府负责组织对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开展检查、考评和督导,对督导发现的问题可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和建议上级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以上事故的按照规定报上级政府组织调查处理。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三亚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6日